饭店为消防问题派出所是否有权利夺走营业执照,身份证 进行罚款

饭店为消防问题派出所是否有权利夺走营业执照,身份证 进行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规定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因此有权扣押营业执照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但执法应当文明,避免简单粗暴。对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公民可以投诉。同时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一、第十五条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三、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第五十八条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第六十条

  1、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第七十条

  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4、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投诉公安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向110投诉;向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投诉;向当地的纠风办、软件办、效能办等机构投诉;通过信访渠道投诉;通过政府设立的公开信箱投诉;向人大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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