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判的是半年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希望能帮到你,因为不知道更具体情况,只能这样说了。
就是,拿回本金算了。
写明了是半年给的,已经七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