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请假优待政策

如题所述

1、对于军嫂来讲,按照我国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最早的话是可以享受带薪休假30天的。在职工探亲期间的话,如果是探望配偶,每年的话会给予到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是30天,如果是未婚的探望父母的话,那么原则上是给到一年一次的假期,假期是20天。如果是因为工作需要,但是工作单位当年不能给到假期的话,那么可以两年给假期一次,假期是45天。
2、对于已婚的职工来讲,探望父母的话,是每4年给假期一次,假期天数为20天。这里指的探亲假期的话,是指职工与配偶或者是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还会根据实际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这些假期的话都是包括了公休假日或者是法定节假日在其中的。
军嫂的优待政策:
1、人事部门要在编制范围和人员计划内优先做好相应安置工作;
2、随军前属企业职工或无工作身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推荐和指导;
3、对驻达部队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办理随军手续且未就业家属,经本人申请,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每人每月计发生活补助费200元,由财政纳入预算;
4、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 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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