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2-01-27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得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做出了规范......希望能给你帮助 ,也希望你能找个好的老婆,,以后幸福,给高分哦 谢谢
第3个回答 2012-01-28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得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有在以上情况索回彩礼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楼主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吧
第4个回答 2012-01-28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得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前彩礼一般认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因此彩礼没有欠款的规定是不能被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