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二战以来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如何看待二战以来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880年代前,其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救助型模式。各国很早就出现了社会救助的实践, 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的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标志,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此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是社会救助,只是针对少数生活困难群体、覆盖面较小且满足最低需求层次的社会保障模式。

第二阶段从1880年代到1940年代,为缓和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阶级矛盾,德国、英国和瑞典等国家相继通过了一些社会保障法案。二战期间,为解决工业产能扩张引发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所引起的失业和老年人生活问题,社会保障在欧美各国得到较快的发展,并被用作国家干预、刺激和扩大社会需求、缓和生产过剩经济危机的手段。这一阶段社会保险制度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国家建立了偏重社会保险的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此阶段社会保障以发展社会保险为主兼顾社会救助项目,分别满足了两个不同需求层次。

第三阶段从1940年代末开始,二战结束后西方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英国颁布了涉及有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1948年英国建成了福利国家。法国和德国等西欧国家也紧随其后,完善和扩大社会保障立法,相继建设“福利国家”。瑞典等北欧国家进一步发展了战前的社会保障措施,成为西方“福利国家”的典范。这一阶段出现偏重社会福利的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福利型模式较保险型和救助型模式满足了更高层次的需求。

第四阶段是1970年代末期,这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时期,“福利国家”财政压力加大,经济效率下降,这一时期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普遍选择效率优先的社会保障模式,出现了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储蓄型模式是偏重于基金化的个人账户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它是在职工个人自我保障能力提升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模式,有强制与自愿储蓄两类,如一些国家建立的强制型公积金和鼓励发展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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