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有关刑事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办理,对于造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的,可以相关犯罪事实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当事人还可以对有关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处理,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