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例子

如题所述

(1)无权代理具体例子:
1、本人追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具体例子: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如下:
一、基本概念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为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得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来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且按照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且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二、发生原因不同
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三、构成不同
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且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得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宜,且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法律效果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然而狭义无权代理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够产生效力;如若未经本人追认,本人则对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从根本上取决本人是否追认。然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则不需要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产生效力。所以,当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本人就不再享有追认权。因此,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五、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以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中,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的时候,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会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如果本人认为表见代理对自己有利,可以坚持合同的效力。一旦本人享有追认权,就意味着本人享有不予追认的权利。这样一来,就必须承认本人的否认权,从而将否定表见代理的效力。
由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两个名词概念可以从基本概念、发生原因、构成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以上五方面进行区分与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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