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员工工资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位列清偿顺位第一位,也即员工工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如果企业实在是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了,破产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注销后企业即不存在。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是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才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员工可以起诉董事、监事、高管,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