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也不能上。
2011年修订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扩容后的特区范围内即全市行政区域上路行驶。该条例修订时,我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权衡利弊、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主要是从城市发展全局来考虑:
一是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将增加混合交通的复杂性;
二是电动自行车环保也是相对的,其重金属铅的二次污染比较严重;
三是电动自行车不安全,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多发。
扩展资料
对无号牌摩托车、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给予扣留、罚款、没收车辆等处理。
查扣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依据《珠海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已上网公布)移交至政府公物仓,集中碾压后进行切割、拆解,整个过程有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公物仓管理人员、保安公司保安员等现场监督、录像、拍照,电子及纸质资料存档备查。碾压、切割、拆解后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作为废铁交给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珠海市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回收处理,回收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残值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每年接受审计。
参考资料:人民网-提议珠海解禁电动车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