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制和法制 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历史上对法治与人治的三次争论与三种不同理解 :
(一)三次争论 :
儒法之争:这是第一次争论,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而法家则主张依靠法治,提倡“法、术、势”;
2.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争:这是第二次争论,其中柏拉图提倡“哲学王”治国,即提倡人治,而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
3.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之争:这是第三次争论,其中资产阶级主张民主和法治,而封建地主阶级则主张人治与专制。
(二)三种理解 :
第一次争论引起第一种理解,即“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
(1)总观点:人治论认为国家由具有高尚道德的明君贤臣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法治论认为国家由主权者通过法律来治理。
(2)在中国古代,儒家(人治论者)将天、道德、权力溶为一体,强调以德取天下,以德治理天下;而法家则主张主要应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提出“务法不务德”。
(3)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多数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并且在自己的《法律篇》中第一次提出并解释了“法治”一词。
2. 第二次争论引起第二种理解,即“对人的行为应采取一般性指引还是采取具体性指引” (1)总观点:人治论认为应对每个人采取个别的、特殊的指引;而法治论认为应对所有人采取一般的、共同的指引。
(2)在中国古代,法家尽管也提到了法的规范性,但是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并未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3)古希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硬性条文,不可能对社会事务的处理做到面面俱到,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于每一个人的特殊情况的法律条文,所以必须依靠“哲学王”利用技术来管理社会。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可以克服人的弱点的,法律上是众人之治,因而它更应该适用于大多数人,因而它必然具有原则性、普遍性,同时为适用于具体情况,可以通过修改法律,解释法律,授权法官造法等方式来克服法的原则性带来的局限性。
3. 第三次争论引起第三种理解,即“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
(1)总观点:法治论认为应该主张民主、实行共和政体,而人治论认为应该主张君主,实行专政。
(2)主要出现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先进思想家反封建专制时所提出的思想和政治纲领中。
(3)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争论中,也有反映,但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争论中并末出现,因为这两家在政治制度上都维护君主制或君主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