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至法院,随后又撤回起诉,那么原先的劳动仲裁判决书依然有效。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存在正当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但起诉后又撤诉的行为,实质上等同于未曾起诉,因此不会影响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仲裁裁决依然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撤回诉讼,仲裁裁决的效力依然存在。
其次,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些情况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
最后,劳动仲裁与诉讼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仲裁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仲裁协议,而诉讼则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在选择权方面,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诉讼则可能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此外,仲裁是协议管辖,而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诉讼则实行。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也不同,仲裁由当事人约定或选定仲裁员,而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审理方式上,诉讼通常公开审理,而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商业秘密。
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而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未交受理费或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能会直接按撤诉处理。即便如此,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裁决书,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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