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是

如题所述

是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派出所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该派出所所属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一、了解行政处罚复议制度
行政处罚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当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这一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明确复议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决定的派出所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该派出所所属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复议机关的层级和范围,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四、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复议决定撤销或改变了原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原决定自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
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是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派出所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该派出所所属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人可以通过向这些复议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了解复议流程,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根据复议决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规定: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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