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简称“京”,行政中心是北京。
2、上海市,简称“沪”,行政中心是上海。
3、天津市,简称“津”,行政中心是天津。
4、重庆市,简称“渝”,行政中心是重庆。
5、黑龙江省,简称“黑”,行政中心是哈尔滨。
6、吉林省,简称“吉”,行政中心是长春。
7、辽宁省,简称“辽”,行政中心是沈阳。
8、内蒙古自治区,简称“蒙”,行政中心是呼和浩特。
9、河北省,简称“冀”,行政中心是石家庄。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行政中心是乌鲁木齐。
11、甘肃省,简称“甘”,行政中心是兰州。
12、青海省,简称“青”,行政中心是西宁。
13、陕西省,简称“陕”,行政中心是西安。
14、宁夏回族自治区,简称“宁”,行政中心是银川。
15、河南省,简称“豫”,行政中心是郑州。
16、山东省,简称“鲁”,行政中心是济南。
17、山西省,简称“晋”,行政中心是太原。
18、安徽省,简称“皖”,行政中心是合肥。
19、湖北省,简称“鄂”,行政中心是武汉。
20、湖南省,简称“湘”,行政中心是长沙。
21、江苏省,简称“苏”,行政中心是南京。
22、四川省,简称“川”或“蜀”,行政中心是成都。
23、贵州省,简称“黔”或“贵”,行政中心是贵阳。
24、云南省,简称“滇”,行政中心是昆明。
25、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行政中心是南宁。
26、西藏自治区,简称“藏”,行政中心是拉萨。
27、浙江省,简称“浙”,行政中心是杭州。
28、江西省,简称“赣”,行政中心是南昌。
29、广东省,简称“粤”,行政中心是广州。
30、福建省,简称“闽”,行政中心是福州。
31、台湾省,简称“台”,行政中心是台北。
32、海南省,简称“琼”,行政中心是海口。
33、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行政中心是香港。
34、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行政中心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包括: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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