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惩处:
对于未经规划核实即施工的,将被处以罚款并停工,合格后方可复工。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将被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资格证书。
未经规划核实即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会被纠正,甚至撤销备案和登记。
无法确定违法责任人的,相关部门会公告催促处理,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的,将强制拆除或没收。
对于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施工现场并进行封存。
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