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工作规则

如题所述

财政机关在进行财政监督工作时,遵循严格规范的程序。首先,实施检查前,检查组需在财政检查的3日前送达检查通知书,详细列出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依据和要求等信息,并附上组长和成员名单及财政机关公章和日期。


检查过程中,检查内容和事项会被整理成工作底稿,确保每一步都有证据支持。检查组长对组员的工作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正、公平进行。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需在10日内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报告内容涵盖检查范围、执行情况、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建议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反馈。内设机构或专门审理人员会对报告进行详细审核,确保事实清晰、证据合法、处理适当和程序合规。


当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追究相关责任时,会制作财政检查建议书,列出违纪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移交给主管机关处理。在对检查单位进行较大数额罚款或吊销证书等处罚前,财政机关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告知被处罚人听证权利,并在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以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财政监督工作规则旨在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个环节都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财政监督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称为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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