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机关是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如题所述

军事机关是否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不属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立法精神,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省、市、县政府等是各级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各军(兵)种、军区、军、师、旅、团机关等是各级军事机关。两者是性质不同、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彼此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因此,将军事机关归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或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仅混淆了我国行政机关与军事机关的明确界限,而且不符合国家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

行政机关的职权
      行政机关的职权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分执行与管理两个方面。在执行方面,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地方行政机关除执行上述法律和决定外,还要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本级代议机关的决议。
      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机关管理全国的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而地方行政机关则以管理内政事务为主,不管理外交事务,军事方面的管理事务也很少。
      行政机关在执行和管理的过程中,有权作出行政决策,发布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数国家的行政机关实行合议制外,一般国家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机关是我国专门设立的部门,而且行政机关也是包括很多种部门,不同的部门所处理的事情就会不一样,但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从而维护世界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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