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什么情况下移交缉私及缉私的处罚程度?

各位大侠:
我有一票货,第一计量单位是千克 成交计量单位是吨,但是我的第一计量单位的千克数量错写成了吨的重量(如实际100000KG写成了100.000KG)但是我的净重和成交计量单位的重量都是对的。而且我也向现场申报的开发办海关申请改过来了,但是申报所在地的统计科在开发办海关改单之前发现了这个错误,现在统计科要把我这票单子移交缉私局,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移交了我这个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应该怎么罚?我觉得他最多罚我影响海关统计吧?!!!

求指教。。。。。

一、每个口岸移交到缉私的标准不同。以南方走私案高发区来说,除非是涉及到敏感、大宗商品,一般是不交到缉私的;而北方,一些是以3万或5万为标准,货值超过定额就会交到缉私局处理。但只是个违规案件,不会处理的特别严重。

如无主观故意,按十五条(一)来处罚,可以警告,也可以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如果之前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一般都是警告或一千处罚。再往重罚的话需要加上五十三条的某一项,否则应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处罚依据。

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海关是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海关缉私局是行使刑事执法职权的机关,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执法主体。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的缉私局是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一机构是海关总署内设机构;但是此公安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各地海关(含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04

每个口岸移交到缉私的标准不同。

以南方走私案高发区来说,除非是涉及到敏感、大宗商品,一般是不交到缉私的;而北方,一些是以3万或5万为标准,货值超过定额就会交到缉私局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电话咨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海关是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海关缉私局是行使刑事执法职权的机关,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执法主体。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的缉私局是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一机构是海关总署内设机构;但是此公安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各地海关(含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我是海关的,经常遇到这种事。
不要太担心,这种事情是属于统计处罚,因为你报错重量,会影响海关统计数据,属于申报不实的一种,如果是无意识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缉私局会处罚1000-3000块钱,这是一个实际处罚时候大概的数字,海关规定的处罚限额比这个还要高点。一般罚个1000就算了。追问

你 是那个海关的?

追答

给我分我就告诉你,呵呵

追问

悲剧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11-04
哈哈,分全部给我吧,我是六年经验的老报关员了,而且我的工作分工是专门处理扣关货物。这种情况嘛,你说得很对,如无主观故意,按十五条(一)来处罚,可以警告,也可以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如果之前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一般都是警告或一千处罚。再往重罚的话需要加上五十三条的某一项,否则应从轻处罚。追问

一定要移交还有其他的方式吗?第53条讲什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