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乡知青退休金补偿新政策

如题所述

下乡知青补偿政策如下:
1、知青下乡期间视同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插队和兵团一样待遇。目前退休金不足每月4000元的,每月补600元;不足6000元的,每月补300元;不足8000元的,每月补100元;超过8000元的,每月补50元。
2、下乡时间不足三年的,按上述档次的百分之80补偿;不足六年的,百分之百,超过六年不满十年的,百分之120;十年以上的,各省市可以跟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50。
一、具体按下列办法调整:
1、12-16年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20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20%,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20%。
2、10-12年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16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18%,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18%。
3、8-10年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12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15%;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15%。
4、6-8年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10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12%,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12%;5、4-6年插队工龄。
二、知青退休工资补偿新政策是:
1、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3、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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