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如题所述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司法实践中,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裁判法律依据援引、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平衡等方面的认定与处理存在一定难度,故有必要明确审理思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本文以《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

刘某、黄某系A公司股东,各认缴出资500万元,已实缴出资共2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7月29日。根据另案生效判决,A公司应返还B公司占有使用费及押金共计20万元。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A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外,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存在其他多个执行案件。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黄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未能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法院依法传唤,刘某、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

案例二:涉及股东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的审查

应某、韩某系C公司股东,其中应某认缴出资为735万元,韩某认缴出资为26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10月9日。根据另案生效的仲裁裁决书,C公司应支付周某工资10万元。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因C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应某、韩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未能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某、韩某提供C公司资产负债表、与案外人的合作合同,证明C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总体资产大于负债、对外存在应收账款,故C公司仍具有清偿能力。

案例三:涉及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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