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11
  知识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一个多元归责原则的体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皆非侵权责任法上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而公平责任是解决损害的分担问题,而非侵权行为归责的依据问题。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责任的构成要件,任何人仅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方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积极方面来讲,就是“有过错,或有责任”;从消极方面来讲,就是“无过错,必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普遍地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过错责任原则才例外地不予适用。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尚须注意共同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其一,如果数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数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在考虑共同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时,共同加害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责任。其二,过错责任不仅意味着加害人要为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意味着受害人要因自己的过错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并没有改变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是就“过错”这一要件发生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受害人仅须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项要件的存在,而过错则依法律规定被推定为存在,加害人想要免责,就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这一关于过错的法律推定。由此可见,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使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归责事由仍然是过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人都要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和依据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危险。现代社会,高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品利用,这些通常是对人类社会有利的,故而法律容许这些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品利用的进行,但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所生危险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危险责任。其二,控制力。某人对于他人基于特定关系而具有控制力,依法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并且可能从这种控制力中获取利益,此外享有控制力的主体一般比被控制的对象拥有更为雄厚的偿付能力,因此该享有控制力的主体须对被控制对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上述危险责任和替代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

  在理解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侵权责任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必须严格依法适用,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适用范围。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三项,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受害人只需证明这三项内容,而不用证明加害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另外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3)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或结果责任,法律上仍然承认一定的减责和免责事由存在,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的规定,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又或者是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可以免责。但是无过错责任在减责或免责事由上相较过错责任而言受到更大的限制。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即便损害完全是因为第三人过错引发的,污染责任人也不能免责。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有可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5)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往往有强制责任保险或赔偿限额等配套制度,这是为了避免给行为人施加过于严苛的责任,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对应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外,《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