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实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土地承包法是如何解决的?

如题所述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剥夺或者限制这种权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其他的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等也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精髓,在于双方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订合同、同谁签订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及选择哪种合同形式等,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央文件也曾指出,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通俗地称为国家干部。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如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等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虽然上述主体都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对土地承包进行干涉,但主要的和大量的可能是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处在基层,直接负责土地承包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有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的便利条件。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以及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利用职权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涉一般是指不应该管而硬要管,即在没有法定职责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在现实生活中,干涉土地承包主要是指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剥夺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合同的订立等行为。既然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愿,利用职权强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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