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23条原文

如题所述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一、香港基本法第23条概述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以及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规定。
二、具体禁止内容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
1.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
2.禁止任何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3.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4.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和稳定。
三、立法责任与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有根据基本法第23条制定相关法律的责任。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该条款的立法进程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曾多次尝试推动相关立法,但至今尚未完成。
综上所述: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规定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障香港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该条款的立法进程一直未能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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