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终本后果

如题所述

强制执行终本后果,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执行,最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一、对债权人的影响
强制执行终本后,债权人未能通过执行程序获得其应得的权益,这无疑是对其利益的一种损害。同时,债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相关费用,进一步增加了其经济负担。此外,债权人可能还需面临再次启动执行程序的繁琐程序和时间成本。
二、对债务人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而言,强制执行终本可能意味着其暂时摆脱了被强制执行的困境,但并不意味着其债务得到了免除。债务人仍需承担原有的债务,且可能因执行终本而面临债权人的其他追债手段,如另行起诉等。此外,执行终本记录可能会对债务人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日后的经济活动。
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强制执行终本对整个执行程序来说,意味着该次执行程序的失败。这可能导致执行资源的浪费,降低执行效率。同时,执行终本也可能引发执行异议、复议等后续程序,进一步增加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
强制执行终本后果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整个执行程序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债权人可能面临利益损失和额外费用负担;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并可能面临信用记录受损的风险;执行程序则可能因终本而陷入低效和复杂的境地。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应充分了解和预见可能出现的终本后果,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申请执行且符合立案条件的;
(十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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