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农民建房条件

如题所述

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农民建房的条件。


第十四条中,申请建房的农民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是已婚村民因婚姻或落户需要分户建新房;二是村庄详细规划中涉及的拆迁户;三是因国家或集体项目征地搬迁的家庭;四是原有住房条件恶劣需进行改造,且新址在规划范围内,并承诺退还原宅基地;五是原有住房受损需另选地址建房,新址需在村庄规划内,并承诺处理原址;六是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强调,农民建房应选择经过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培训的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列出了禁止行为,包括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非法购买集体土地,新建不拆除旧房,超规格建房,占用耕地违规建房,以及在特定路段附近100米内建房等。另外,未经审批、批小建大或违反城镇和村庄规划的建房行为也被严格禁止。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建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城乡规划的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为加强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12日由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吉府办字〔2011〕260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规划的制定、农民建房条件、建房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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