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在一般正在发展的企业不一定适合合伙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
在有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管理费一般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约3%左右。而利润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最多可获得20%的投资收益分配。
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第二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第三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第四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第五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第六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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