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附属物则是指附属于某一特定主物,不具有使用独立性的物。
我国理论界和现行法律均不区分从物与附属物,笔者认为从物和附属物还是有区别的。附属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某一特定主物的一切物,其中只有那些与该主物同时使用并在这一过程对其效益的发生起着辅助作用的物才是从物。狭义上的附属物则具有如下特征:仅仅具有物理构造上的独立性,并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其使用上与主物成为一体,其所有权归于消灭。
好吧 我是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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