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该怎么做

如题所述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石发[2007]2号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把省会建成宜居宜看城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建设宜居宜看城市的基础在社区。只有实现了社区的宜居,才能实现整个城市的宜居。建设好宜居社区,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宜居宜看城市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意义重大。
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建设宜居宜看城市、构建和谐石家庄这个主题,从建设宜居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把全市所有社区建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场地宽敞、经费充足、环境优美、服务周到、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建设宜居社区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政治氛围
健全社区党建工作领导体制。继续认真贯彻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创建党建工作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活动,切实加强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适应城市建设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党支部对应设置的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社区党组织设置,新建社区同步组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确保“一社区一支部(党委、总支)”,不断提高党在城市工作中的覆盖面。选好配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断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在全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大力实施以“亲民、便民、惠民、安民、乐民、育民”为主要内容的“民本工程”,把服务群众作为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工作重点从注重经济创收进一步转移到搞好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更新管理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社区党员的分类管理,街道、社区党组织直属党员实行直接管理;流动党员纳入党员服务中心(站)管理,保证流动党员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职党员要通过建立在职党员联系卡制度,实行双重管理。切实加强社区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和鼓励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心系群众,无私奉献,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完善共驻共建的社区党建协调机制。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社区党建联席会作用,健全由街道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区单位党组织参加的党建工作协调机制。街道、社区党组织应不断增强为驻区单位服务的意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驻区单位要进一步树立社区建设意识,在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中自觉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规范有序地向社区开放服务、文体、教育等设施,主动为社区提供财力、物力、智力上的支持,真正做到资源共用、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二、加强社区管理,健全社区管理工作机制
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机制。社区管理是社区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建设宜居社区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高度重视解决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新建小区居民自治组织的缺位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全覆盖。正确处理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切实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积极推进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是社区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宜居社区的重要标志。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不断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保障居民群众的选举权。完善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居务公开,把居民群众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时公之于众,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完善居民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制度,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依照程序按大多数居民的意见办理;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保障居民群众的参与权。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有序开展与其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评价活动,围绕经济权益行使民主权利,保障居民群众的监督权。适应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研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新途径。
切实加强社区物业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落实《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社区物业管理体制,建立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社区管辖一致、业主自治组织接受社区组织监督、业主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到2010年底,全市新建住宅小区、已建成的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对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和老旧小区也要分期分批实行不同形式的物业管理。建立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居民利益,保持社区稳定。各级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搞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提倡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交叉任职。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逐步建立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加快社区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不断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具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按照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力争到2007年底,在全市各街道统一建立和完善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员管理服务中心以关怀党员、服务群众、凝聚社会为宗旨,主要功能是接纳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党员、推进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区域内党组织资源交换和服务共享、方便区域党员和党组织为群众服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行政管理和受理、社会事务、文化娱乐、便民服务为一体,具有为民排忧解难和便民、利民的服务功能,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提供各种需求信息的中介功能,对居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创造安全文明、良好生活环境起到辅助功能,对下属社区服务站的工作具有指导、协调、示范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力求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搞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从事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按照“设施一流、功能合理、信息共享”的要求,全面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信息化服务网络,促进四级服务相互衔接、优势互补,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志愿者机制在城市管理、扶贫济困、便民服务、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发动和鼓励社区成员之间开展互助性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高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能力。
着力构建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建立以购物、餐饮、家政为重点的便民利民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工程,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属于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鼓励个体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业,引导赢利性社区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充分发挥资源共享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引导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开放服务设施,面向社会联合经营,提高服务资源的社会化程度。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我市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促进社区购物、餐饮等商业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扶持办法。要把社区商业服务业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社区商业服务业有序发展。从2007年起,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事业等社区服务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完善和提高社区餐饮购物服务网点的经营水平,按照“立足社区、政府规范、引进连锁、鼓励竞争、提升档次、服务为本”的原则,加强对现有社区餐饮购物网点的规范。到2007年底前,每个区分别选择3-5个街道办事处建设卫生安全、有一定规模、经营特色鲜明、适合居民日常休闲消费的社区快餐大排档;选择5个社区进行老居民社区餐饮购物网点经营规范化试点,做到餐饮购物步行不出10分钟,经营品种丰富,网点经营规范。各类社区服务网点建设要注重提高环保意识,防止或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等网点布局合理,居民购物、餐饮消费得到基本满足。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发展集预防、保健、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综合卫生服务,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按照“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原则,确保万人以上居民区均设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覆盖,使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问题在社区得到解决。加快医疗资源的整合,鼓励并推动区级医院、职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中小型综合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严格准入制度,提高设置标准,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争能力。加强全科医师、全科护士岗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抓紧制定优惠政策,降低“门槛”,尽快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方便社区居民就医。实行门诊、住院的自费比例低于综合性医院的政策,切实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繁荣社区文化,不断把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引向深入
积极推进社区文化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文化建设五年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加大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和社区文化设施硬件配套建设力度。社区要建文化站(室)、图书阅览中心(室)或综合性文体活动场所,社区文化娱乐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并有相应的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加快全民健身路径建设工作,力争到2007年底,每个社区拥有一条以上的健身路径。充分利用社区文化站(室)、社区课堂、社区广场等文化活动设施,深入扎实地开展“彩色周末”、千场电影和千场文艺演出进社区等文化活动,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驻街单位联谊会、歌舞表演队、社区合唱队等群众性文体组织,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科教、娱乐等活动,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从社区实际出发,整合社区资源,建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特色文化社区和示范文化社区。
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高标准文明安全社区活动,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丰富创建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文明社区和文明城市创建取得新成效。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培育居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大力弘扬邻里互助、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等传统美德,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八荣八耻”教育,引导社区居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新时期文明公民。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楼院、学习型家庭活动,提高居民素质,不断把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引向深入。
五、健全社区安全防范体系,促进平安社区建设
深入开展基层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防护素质和防范意识,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加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积极构筑以社区民警为主导,社区治保会和物业保安为依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群防群治体系。组织开展以治安巡防队、社区保安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严格落实社区治安各项防范措施,生活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设有门卫值班室,做到24小时值班;有条件的小区要安装物防、技防等基础防范设施,加快小房明锁改暗锁普及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维护社区生活秩序,居民对社区治安满意率不断提高。建立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加强防灾减灾意识教育,提高抵御灾害事故的能力。健全社区消防组织,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区消防硬件建设和消防宣传安全教育。在街道办事处大调解中心指导、协调下开展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使社区内部矛盾得到及时处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加强社区、学校内部以及周边区域的治安整治,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确保社区稳定。
六、切实改善社区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区的和谐发展
加强对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搞好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按照乔灌花草结合,植物配置合理,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的绿化思路,在城区深入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每个区每年建成5个绿色社区。到2007年底,新建小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老旧小区达到25%以上,力争基本实现社区内普遍绿化,无黄土裸露,社区环境舒适整洁。搞好社区卫生保洁,建立健全社区垃圾清扫、清运制度,社区有清扫保洁队伍,门前“三包”签约率达100%。搞好垃圾分类处理,尽快实现垃圾袋装化,为居民群众营造干净、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传染病、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紧急事件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大力普及环保和应付突发事件知识,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环保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居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改变不适合要求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推行绿色消费,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七、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宜居社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建设宜居社区是一项夯实城市管理服务基础的系统工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政策性、综合性、系统性很强。只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才能确保建设宜居社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管理机构。市建立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党委、政府负责社区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采取例会制工作形式,议决有关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工作。各区也要相应组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市、区两级社区工作办公室自身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要建立并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为解决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明显的问题,对各部门向社区延伸下移的工作实行准入制度。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以及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不属于社区的任务,但社区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社区工作办公室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社区。有关部门在申报工作准入时,应“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赋予社区居委会相应权力,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社区必要的工作经费或相应补偿。经上级党委和政府决定,需要社区协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对各部门因职能下移进入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
三要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加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作考评机制,促进街道、社区工作的开展。今后,社区居委会一律不再搞经济创收,主要任务是加强社区管理,搞好社区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办公条件、提高居委会干部福利待遇、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建立完善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从2007年起,提高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补助标准,每年不低于120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社区居委会办公及服务用房水、电、暖的安装和使用收费一律执行居民生活使用的收费标准。加强社区硬件设施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及活动用房,原则由辖区政府统一管理,社区居委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应按照各100平方米的标准作为住宅小区所必需的配套设施一并进行配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使用权和日常维护归社区居委会。老城区应结合开发规划和社区居委会设置情况,通过房产调剂、资金补偿等方式,实现集中配套。规划部门在新建小区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没有社区服务设施的一律不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与新区建设或小区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并验收,各区和街道办事处参与验收。
四要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依照石字[1997]4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和石办字[1997]36号《关于选派专职居委会干部的实施意见》公开招选的现仍在岗的专职居委会干部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需要招选专职居委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委社区办、市民政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区不再自行招选。从2007年起,在职居委会干部待遇不得低于我市用工最低月工资标准(580元);退离居委会工作岗位的纯居民书记、主任和副主任,从事居委会工作10年以上者,月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0元)。今后,在职居委会干部待遇最低标准和退离居委会工作岗位的纯居民书记、主任和副主任、从事居委会工作10年以上者的生活补贴分别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浮动。上述资金从2007年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列入财政预算。
五要建立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机制。从2007年起,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社区年度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社区建设专项业务经费,由市、区两级社区工作办公室统筹使用。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宜居社区工作的典型扶持、示范社区建设投入、干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
市内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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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7
按照上级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31
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