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编外人员,政府向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由人才人事
公共服务机构与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
同期限根据岗位任务确定为1—3年。
1.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3.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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