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追缴社保的年限一是2年内,这不是给一些公司钻空子吗

如题所述

不是。
根据人社部的批复观点解读:
1、2年的时效还是要适用的。
2、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持续行为超过2年,要从违法之日起补缴。
3、社保部门追诉时,未缴纳的社保行为终了超过2年,那么已经超过时效。
4、出于维护职工权利,对于超过时效的情形,劳动者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公司还是要补缴的。
案例:江某和公司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担任翻译的工作岗位。经过9个多月后,江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公司也同意江某离职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当中载明“由个人原因提出,经公司领导同意”。随后,江某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中的江某,是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交社保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他对离职证明中“由个人原因提出,经公司领导同意”表示认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江某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才应当支付江某经济补偿。最后,江某虽然没能获得经济补偿的,但是公司也需要补缴社保费,如果公司未交社保费且无法补缴,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江某能依法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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