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异地调动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教师在异地工作调动应该按照”接收地同意接收、所在地同意放“的原则。

1、填写调动登记表,登记表应该有调出学校、调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拟调入学校、拟调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调入地人事部门的同意意见。根据意见,由调入地人事部门向老师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商调函。

2、教师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将教师人事档案发至调入地人事部门,等待资格审核。

3、审档通过后,由调入地人事部门开正式调令到教师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教师持调出地教育主管部门介绍信分别到调入地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单位报到。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主要是指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下同),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内和县外各级各单位之间流动,本意见不包括县委按照组织任免程序进行的人员流动。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

3、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选应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流向单位岗位所需的身份、学历、年龄、任职年限和工作经历以及其他资格条件。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除组织任免和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一般不得逆向流动,即从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调入公益性类事业单位。其中,作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调入县内事业单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中央关于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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