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时间延长至48小时的情形

如题所述

传唤时间延长至48小时的情形如下: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传唤适用于哪些行为对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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