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公司不让走怎么办???

2月前就把辞职信给经理了,经理没有签名但是有收下,入职的时候也没有签合同什么的,现在不让走一直拖着怎么办,如果强行要走算自离吗?
求援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内,除用人单位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性行为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相关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用人单位还需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建议你按照法定的流程辞职,不然容易发生劳动纠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0-31
你理解的比较准确,只要能够证明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是无条件的离开单位,还应该完备交接手续。这一点也很重要,如果你与单位发生纠纷时,单位也可以主张你未办理交接手续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相反,你单方依法解除合同后,单位不接受你的交接手续和拒绝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你可以主张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

请参看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1-10-31
不算自离,没有签合同的这段其实,按劳动法,公司应该赔你双倍工资还有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提前三天申请,试用期过后提前一个月30天就OK了,你可以把劳动法相关规定跟你们经理说清楚,让他快点把工资结给你,再不行找劳动局,你也有理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追问

谢谢仁兄啊,明天我就不来上班了,到时候不发我工资我就让劳动局的人帮忙

第3个回答  2011-10-31
第一、你要离职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完成工作交接,其实可以以发送邮件的形式,这样有一个更有利的证据,证明你递交辞职报告的时间
第二、入职开始就没有签订合同,可以要求自入职之日起(用工之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第4个回答  2011-10-31
给经理说了,再去跟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谈这个事情,让他们去协调下看看!实在不行,就离开,如果他扣你工资,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追问

谢谢各位仁兄,我知道怎么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