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有哪些农业业绩?

如题所述

两河流域土地肥沃,水源丰富,很适宜于农业生产。早在公元前3000年,那里的人们就开始引渠灌溉,早期的农业就这样产生和发展起来了。

疏导洪水灌溉良田
“奔腾咆哮的洪水没有人能跟它相斗,它们摇动了天上的一切,同时使大地发抖,冲走了收获物,当它们刚刚成熟的时候。”
这是苏美尔人在泥版上留下的诗句。虽然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时,苏美尔人在狩猎的同时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农业,但是由于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上游的降雨量大,汛期长,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与古埃及人在尼罗河上建筑大堤坝和水库不同的是,古巴比伦在洪水治理上采用疏导的方式。公元前三十世纪中期,阿卡德王国建立之后,立即展开了大规模的洪水治理工程。他们主要靠大规模的挖沟修渠、疏导洪水的流向以分散其流量,给洪水留下出路。这样不仅治理了洪水,而且为农业灌溉提供了便利条件。古巴比伦王国是古代两河流域经济繁荣的时期,当时的统治者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水利设施的合理利用。洪水给古巴比伦带来了威胁,同时也带来了沃土,使两河流域的农业生产得以发展繁荣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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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31
楼上的套话太多了,没必要从另一个zhidao搬运过来吧?

要说业绩很简单,最主要的是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幼发拉底河上的“纳尔-汉谟拉比渠”,这是世界三大人工渠之一。

我附一份古巴比伦农业特征给你吧,如果你喜欢的话,可以在网上查到很多关于古巴比伦的资料,空中花园曾经是我的梦想国度。

早在苏美尔城邦时期,美索不达米亚就出现了土地买卖活动,在这一时期的经济文献中,有相当部分是土地买卖契约。到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活动更是达到了极盛期,这一点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就得到了充分反映。近些年来,西方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和租赁经济文献的整理和释读,又取得了新的成果,那就是比利时学者卢克·德基莱(Luc Dekiere)于1994—1997年间出版的六卷本《古巴比伦不动产经济文献》,包括九百余个楔形文字泥板契约。

  合伙经营是古巴比伦时期较为普遍的经营形式,这种合伙经营形式之所以盛行,无疑是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商品经济规律使然,但《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在立法上给予的支持和保护,也肯定对这种经营形式起到了促进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关于自由民合伙经营生意的规定,并没有提到合伙经营的领域或范围,这就意味着古巴比伦人的合伙经营形式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而绝不仅仅局限在商业领域或长距离贸易领域,古巴比伦时期的经济文献也确实为此提供了确凿的例证。古巴比伦时期大量的土地买卖和租赁契约显示,合伙经营形式在农业领域同样很普遍。在租地契约中,有几个人合伙出租土地的情况,它反过来确认了自由民合伙买卖土地然后以出租的形式进行经营的事实。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契约文献中,也确实出现过两人以上合伙出售土地的情况。

  租赁制渗透到古巴比伦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它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最重要和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可以说,一部《汉穆拉比法典》为我们比较全面地揭示出了租赁制的整体面貌。租赁制是古巴比伦社会农业、商业、手工业、地产业甚至信贷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汉穆拉比法典》第71—78条对住宅的买卖与租赁作出了法律规范,虽然第72—77条缺失,但由于第71条和第78条是有关地产买卖与租赁的,所以夹在这两条中间的第72—77条所涉及的内容应该是一样的。信贷也可以被看作某种形式的租赁,所不同的只是其所租赁的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而且在古巴比伦社会还包括金属货币和实物货币(通常是大麦)两种形式。法典第89—96条则对信贷即通常人们所指的高利贷业务进行了规范,虽然商人塔木卡是法典中的“银行家”或放贷人,但事实上从事这种信贷业务的不仅仅是商人塔木卡,至少纳第图女祭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此领域也十分活跃。

  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农业租赁制包括:土地和果园的租种(第42—47条);租种土地和果园资金的借贷(第48—52条和第66条);租牛耕田(第244—252条);租用其他牲畜和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第268—272条);保管粮食或租用粮仓(第120—126条);以及雇工耕田(第252—258条)等。在农业产业链的租赁制之中,最核心的无疑是土地和果园的租赁与耕种,《汉穆拉比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古巴比伦社会两种形式的租赁与耕种方式:一种是田主仅仅收取租金的单纯租赁制;另一种是田主参与分成的“混合”租赁制,这种“混合”租赁制的实质就是合伙制经营。

  雇佣劳动在古巴比伦社会是十分常见的,可以说存在于一切经济领域,私人农业领域也不例外。《汉穆拉比法典》对雇工的价格作出了规定:

  第257条:如果一个人雇佣了一个雇农,他一年应给他8古尔大麦。

  第258条:如果一个人雇佣了一个牛倌,他一年应给他6古尔大麦。

  汉穆拉比法典》还对雇佣劳动力的工作内容、违反契约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253条:如果一个人雇用另一个人照料他的田地,把种子、饲料预支给他,把牛交 给他,与他定下契约耕种田地,如果那人偷窃种子或饲料,并在他手中破获,那么应砍掉 他的手。

  第254条:如果他拿了种子、饲料,却使牛挨饿,那么他应赔偿他收到的大麦的两倍。

  第255条:如果他把人家的牛出租或偷窃种子,结果田里没长庄稼.那么应证实那人 (有罪),收获时每一布尔田他应交付60古尔大麦。

  第256条:如果他不能做到,那么应在那田里用牛拖他几个来回。

  在古巴比伦时期,载有私人农业领域里使用雇佣劳动力的经济文献,可谓比比皆是,与《汉穆拉比法典》形成了呼应。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投资经营是古巴比伦时期私人农业经济的重要特征。在投资经营的过程中,可以说“资本”已经渗透到了私人农业经济的每一个环节,从土地买卖(经营或获取经营权),到土地租赁与合伙的经营方式,再到雇佣劳动的耕种与收获形式,资本的力量控制着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农业经济。
第2个回答  2011-11-09
打开了星河传说之门,用大禹治水灌溉农田!!O(∩_∩)O~
第3个回答  2012-03-15
大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