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我国选举权的原则有那些。

如题所述

我国选举权的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我国选举的组织机构:

选举机构,是指组织和主持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的选举事务的机构。世界各国主持选举的机构有所不同,有的由立法机关兼任,有的由行政机关兼任,有的设置专门的选举机构。

根据1979年通过,1982年和198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与县以下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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