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是哪几项如下: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