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录像才能作为证据

如题所述

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出问题都是合法性。证据取得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一般私自拍的视频很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而且视频要明确地反映时间地点事件,否则会因为证明力不够不被采纳。

监控记录只要符合以下标准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1、该监控视频为原件,未经过剪辑拼接等后期处理;
2、该监控视频的内容与案件由关联性;
3、监控视频的来源合法。
有效的证据需要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的主体合法即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证据程序合法。

“偷录偷拍”与“未经同意”是否可以划等号?
如果按照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批复》中的“未经同意”之解释,“偷录偷拍”所形成的视听资料都应归结为非法证据之列。然而,“未经同意”之解释与“偷录偷拍”是不能划等号的。为保护公众利益,在不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在一些公众场合架设监录设备的作法是合法的,人民群众对此是广泛认同的,也是乐意接受的。由此可以看出“未经同意”之规定是一种具有弹性、限制性的规定,上述情形的“未经同意”与“偷录偷拍”有质的区别。又如,某人在街上行走时,突然看见甲等人殴打乙,立刻用手中的摄相机录下这一场景,那么,公堂之上此录相带能否作为证据?答案当然是肯定的。2002年4月最高院出台的《证据规则》突破了1995年的《批复》之规定,不经对方同意而私录的录音、录相只要不违背《证据规则》第68条之内容,并非必然无效。自《证据规则》出台以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法院等都相继采信录音磁带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以看出,新出台的《证据规则》较《批复》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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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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