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仆的拼音为núpú。
奴仆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núpú,意思是旧时在主人家做杂役的人。
奴仆可分为勋戚奴仆、缙绅奴仆、文人奴仆和庶民奴仆诸种类型;不同类型奴仆的实际地位和主仆关系表现出较大差异。
详细释义:
①犹奴隶。
汉赵晔《吴越春秋·勾践入臣外传》:“而子及主俱为奴仆,来归於吴,岂不鄙乎!”《汉书·公孙弘等传赞》:“卫青奋於奴仆,日_出於降虏。”《三国志·魏志·杨俊传》:“宗族知故为人所略作奴仆者凡六家,俊皆倾财赎之。”
②旧时在主人家从事贱役者的通称。
唐杜甫《赠毕四曜》诗:“才大今诗伯,家贫苦宦卑。饥寒奴仆贱,颜状老翁为。”清孙枝蔚《哀纤夫》诗:“牵船复牵马,受笞手中鞭。不如为奴仆,犹得主人怜。”
奴仆与封建社会:
明代前期,政府采取了有限豢养奴仆的政策,限定了奴仆数量的增长和使用范围的扩大。由于地权的集中和赋役负担的不均,自中期后导致了基层社会体系的破坏,大量的自耕农沦为奴仆,从而使奴仆存养现象普遍化。同期由于市镇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乡绅及各社会阶层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介入,使奴仆具有多种类型,而各类奴仆的活动多带有时代特征。
虽然明代奴仆的最终法定地位未能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奴仆经济活动方式和范围的变化,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观念的变动,江浙地区一些地方的奴仆在就学、婚姻等方面已取得了和平民相同或趋近的社会权利,这是明代社会整体变化的必然结果。
洪武年间,勋臣、军官和三品以上大臣占有奴婢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奴婢主要来源于政府赏赐的抄没犯罪人口,这与《大明律》中禁绝奴婢买卖的条文是相通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作为拥有一定政治地位和特权的四品以下的一般官员当时是否具有这种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