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 法规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 债务 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合伙企业 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 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见独资公司)。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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