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属代扣代交性质,为取得工资人员应当交纳的税款,不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税金,而构成企业的工资费用。因此,应当计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属在建工程人员工资的部分,应当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2.关于零星工程维修费。
对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所发生的零星维修费,不构成购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凡计入“制造费用”科目的维修费用,应当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凡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维修费用,应当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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