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一定要先劳动部门举报后拒不履行才能要吗

如题所述

发现很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会有一项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加付赔偿金x元。所谓的加付赔偿金,就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已经拖欠的劳动报酬责任之外,需要承担额外的加付赔偿金责任。那实操中,劳动者该项主张是否顺利呢?如果不顺利是否有需要注意的地方?笔者今天借一则案例,为大家详细分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6日,劳动者小胡入职用人单位a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20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20年12月5日,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2,480元,并以此基本工资作为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小胡被派遣至b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实行电子考勤,小胡最后工作至2021年12月26日;后双方因劳动福利待遇发生纠纷。——(2022)沪01民终3425号
      2021年4月16日,小胡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支付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27日工资差额36,404元;
      2.支付拖欠工资100%赔偿金36404元;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三、法院判决
      关于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在此种情况下才应当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故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五、地方性文件支持
      (一)北京市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8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二)浙江省
      2016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第十点
      问: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已经过该前置程序的,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吉林省
      201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问: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能否支持?
      答: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劳动者举证证明劳动行政部门不行使职权且符合法定给付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江西省
      2020年《《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应当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的相关事实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六、分析与总结
      本文分享的知识点很简单。即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同时,要求支付加付的赔偿金的,一定要注意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处理前置程序。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的前提下,劳动者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这点从法律规定、地方性文件以及案例中,得到对结论是趋于一致的。所以,并不是拖欠报酬的同时当然的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劳动者在主张的时候要额外注意。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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