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合同签4年后到期不续签有钱赔吗

如题所述

4年单位合同到期不续签是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没卖,一年就补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法是在2008年之前适用,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话是由劳动合同法来进行补偿。

一、4年单位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补偿?
      4年单位合同到期不续签是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3、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当代社会,现在对于用人单位他们肯定是必须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如果说在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之下不续签,此种状态之下就应当进行补偿,当然补偿的话,它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此类事项是适用原来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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