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的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可通过如下方式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1.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
2.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
3.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 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 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可通过如下方式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1.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
2.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
3.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 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 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法律分析:可通过如下方式认定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1.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
2.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
3.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 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 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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