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的债权,合伙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清偿这些到期债务,则普通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补足那些不足的部分。
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直到债务全部清偿。
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