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 日起,南京明确要求土拍联合竞买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如题所述

2 月 26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共同受让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办理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意见》)的政策解读。《办理意见》明确,为了确保土地市场的有序性、竞争的平等充分性,联合竞买人应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为此明确要求联合竞买人作为共同受让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据悉,《办理意见》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土拍过程中,存在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竞买土地成功后未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竞买人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一般均对土地使用权的分设、约定等有特殊的要求,同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明确 " 原则上不允许两个以上不相联的宗地作为一个地块上市 "。为了确保土地市场的有序性、竞争的平等充分性,联合竞买人应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该文件,明确要求联合竞买人作为共同受让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记者看到,《办理意见》中列出了多条相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明确南京市范围内联合竞买的招拍挂出让用地,联合竞买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作为共同受让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适用本意见。
《办理意见》的基本原则是,文件确定了共同受让人应以共有形式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原则;不得随意进行分宗登记的设宗原则。文件规定了在办理首次登记时,将该合同内的所有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共同受让人,并可以按其约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出让范围内各地表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面积、土地用途及对应年限以及地下土地使用权、地上使用权的共有方式。
对于可抵押、转让情形,文件也近进行明确,规定了共有方式约定为按份共有(独自使用范围)可依法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手续。针对分割析产,文件规定了建筑竣工并办理建筑物首次登记后,共同受让人可对已登记部分建筑物进行分割析产。共有形式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可重新进行约定,按其约定办理登记;约定为其他类型的,分割析产的独自土地使用范围、占有比例等应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的约定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