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一天,一个人来我创业的公司,问从哪个渠道知道我公司的,他么说,问要简历,他说让我看他能力,简历可以造假,也没有提供简历,给他发的面试回答问题,也么有给我,没有提供任何资料主动来我公司上班,因为自己创业需要人,当时忽略了这些隐患,最后四个月后因对我公司造成损失而离开,我们做出的处罚他不接受,要求他提供资料让他办理手续,他说没有,至今没有他任何个人信息,今年他把我公司告到劳动仲裁以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等赔偿,劳动仲裁还让我赔偿,我说他没给我任何资料和信息,我怎么和他签合同,但劳动仲裁说没提供那你为什么还要用他,把我说的不知道怎么办了,但我从头到尾回想,觉得这个人从开始就有涉嫌主观欺骗和故意,大家说遇到这样的问题我该如何办?有没有什么突破口,能揭穿这样的骗子,这个哑巴亏我能吃吗?求好的建议!
一、案情分析:
1事实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客观事实,用人单位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赔偿劳动者二倍工资。
2须知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它和《民法不同》,问结果,不追究谁有过错。换言之,你单位提出签,劳动者拒签,最后他去起诉你,你也输官司。
二、当庭可以辩驳的点:
1单位筹建期间,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故未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你们是合作关系,曾口头承诺给申请人股份;
2如果1不成立,就往劳务关系方面扯。但是需要递交证据证明你和申请人不存在“人身隶属性",他不受你公司管理。
三、最好请代理律师,打官司是相互博弈的过程,就算提供答案当庭答辩你怎么办?你也不一定能赢得官司。
四、你既然收到仲裁的庭审通知,那么里面一定会有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你现在可以把该劳动者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收集齐全,造成损失的金额初步核算一下后一起带去给律师。然后你先去基层人民法院以”该劳动者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未与单位协商,对公司造成损失后逃避责任直接离职“造成你们互为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