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属于正当离职?

我在7/29号写过辞职申请,但这申请是在8/11得到批准的,我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通知?可到了8/29号老板还不放人走,请问我如果8/29不经同意自动离职了,这属于正当离职吗?如到时老板不给工资,可要求索要吗?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属于正当离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一、协商解除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项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好合好散,办理顺利。
  二、法定解除
  按法定条件解除,是指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其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过错,又不能协商解除合同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无需用人单位批准。但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劳动者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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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27
'申请是在8/11得到批准的',你见到了批准书吗?上面写明什么时候办理交接?如果批准,按批准日期,办理交接,结清双方工资、补偿等。如果不批准,在30天后可以走。老板不给工资,可要求索要。要保留书面证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27
8月29号可以走人。法律规定是提前30天通知即可,可以索要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08-27
嗯,正当离职只要尽到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就可以了,到了一个月,就可以走了。从法律上是这么说,不给工资可以要
第4个回答  2011-08-28
属于正常离职,可以索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