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如题所述

一、什么是支出型贫困家庭?
      答: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在扣除各类报销、扶持、救助等部分之后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一)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救助家庭的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财产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家庭货币财产: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提出申请时本县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二是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只有2套以下住房。三是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可有一辆15万元以内生活用车(不含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三、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有效期及救助标准?
      答: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终止。如家庭依然困难,可重新申请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有效期内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
      全额救助。对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差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救助。差额未达到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差标准的,按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二)医疗救助。按照《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中二类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实行即时结报。
      (三)临时救助。经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和程序参照《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执行。
      (四)慈善救助。通过上述三项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助医、助学、助困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县慈善总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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