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受劳动法保护吗

如题所述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张晓东带病坚持工作至肺炎重度发作而不幸去世(后来诊断为H7N9),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医生群体性过劳的讨论。是什么机制能促使这个群体集体开挂式的劳作?为什么过劳的医生们只是沉默、抱怨或者离开,却很少有人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网上甚至掀起医生到底受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争论,不禁令人心寒。
      微博大V急诊科女超人于莺曾愤然写道:“医生作为劳动者,当然受劳动法保护!”此话说的貌似合情合理,但是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情况却是模棱两可,医生虽然是不折不扣的劳动者,但是却不一定能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著名医疗律师:医生与医院的关系受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关键看医生与医院建立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则受保护;如果不是,则不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我国特有的事业单位编制体系,可以笼统地将医生分为编制内医生和编制外医生。编制外的医生称为合同工,是劳动法的明确调整对象。然而编制内的医生在其聘用、辞职、薪资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核心条款均受卫生行政部门或院方的绝对控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所以从法律上讲,难以将其归类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刘晔表示,尽管目前法律上难以认定医生与医院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但人事仲裁时,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予适用,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基于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而制定的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理应适用于一国境内的所有劳动者,而医生,显然属于劳动者。
      记者不久前做了一组住院医的专访,这些医生每天工作时间没有低于10小时的,这些时间还不包括他们值夜班,为了科研、论文的加班加点。他们如果想要逃出这种生活作息的怪圈,要么主动离开,要么被同行淘汰。历史的沉珂和行业的惯例裹挟着他们忍受着这样高强度工作,只是间或的医生过劳死的新闻,才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健康依然是重要的。
      针对这样的群体性过劳现象,我们的讨论不能仅仅停留在抱怨的阶段,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对此,笔者就当下中国的实际,提出三个设想:
      一、给医生的工作时间一个说法。美国在2003年正式立法规定住院医生一周工作不得超过80小时,值班后必须休息10个小时,而我国在这个过劳群体的工作时间上的规定仍是空白。
      二、厘清医院和医生的劳动关系。不能含糊地将编制内医生的管理,粗放地交给院方和卫生主管部门,公立医院改革要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下工夫,让医生的工作时间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
      三、给医生自由执业的权力,让他们能够和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
      唯此,疲惫的医生才会少,精力充沛的医生才会多,糟糕的医患关系或许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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