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批贷函下来了,但没有盖公章,大体的内容是这样:
借款人(购房人):XX 证件号码:XXXXX
你为购XXXXXX房屋需要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我行审批同意,你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并与我行签订了《XXXXXX》(合同编号:666666)我行同意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你与售房人取得交易房屋○契约完税凭证/○所有权转移登记受理通知单/○所有权证/○√他项权证 并交我行持有,且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后,向你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XXXXXX万元
本说明有效期至2011年11月23日止。本说明在出现以下任何一情况时自动失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变更;本说明有效期届满或本银行放款义务履行完毕
中国XX银行北京XX支行
年 月 日
(批注:根据约定的放款条件,在○上涂黑或打√,或选定后删除其他)
以上是批贷函的所有内容,在“他项权证”上面打的√,不知是否正确或者是否对我害?也没有盖公章,而且该文件的名字是“贷款情况说明”不是批贷函,是否有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