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具了批贷函,这样的情况还能不能放款

我是杭州的。8月向银行申请第三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在9月银行出具了批贷函,9/27完成递件,出新证要到10/25,即在这之前都不能去银行办理按揭放款。10/11杭州出了新政策:第三套房不可用公积金贷款。请问,已经有了贷款承诺书,这种情况银行能放款吗?如果不行,那还能如何处理?

不能放款,因为即便银行出局了批贷函,因为国家政策出台,他必须按国家政策办,这不算违约。只能问银行有什么其他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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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3
导报记者 胡德辉 实习生 何资颖通讯员 张毓远/文

2010年6月11日

6月3日下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者、房产中介代表及当地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座谈,剖析案情各抒己见,《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独家作了采访。

相中房源后新政出台

4月7日,温州消费者楼先生的亲友欲在杭州买套房子给其女儿居住,目标是滨江区内、面积在130-150平方米的二手房。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杭州港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港航中介”)找到了一套位于杭州滨江区西兴街道铂金时代公寓二手商品房,建筑面积136.79平方米,售价278万元。

“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消息后,我专程赶到陈某、施某等房东的所在地温州,花了一天时间与房东办理好房屋转让相关手续。”港航中介业务主管甘先生告诉导报记者,消费者分两次向房东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可就在消费者依约欲支付首付三成房款73.4万元的当天,房产新政出台。而对照房产新政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恰恰被列入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范围,港航中介本着诚实守信的经营宗旨,立即通知房东中止履行合约,而房东称其朋友在相同情况下照样刚从“我爱我家”购了房,房东叫港航中介退出此笔业务,将该房转让业务转由“我爱我家”重新接手办理。为这单没成功的业务,港航中介虽花了几千元的差旅费,福建平安银行,但未让客户承担分文。

“我爱我家”顶风代理

“房产新政出台,非杭州人无法在本地办理购房银行按揭业务,本想让房东退还购房定金10万元了事,可房东非要叫我们配合他们另找‘我爱我家’作中介,声称‘我爱我家’与银行有关系,交通银行,可以办理按揭。”消费者代表楼先生说,房产新政出台3天后的4月20日,听信了房东的话,他与房东及“我爱我家”共同签订《代理合同》约定,消费者在4月21日10时前将首付五成房款139万元,广东邮政储蓄银行,交由“我爱我家”指定的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保证金账户内,同时提供按揭所需全部资料并完成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手续,待消费者银行按揭审批完毕、产权过户且银行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消费者同意“我爱我家”向房东支付首付房款,并由消费者和房东向“我爱我家”支付代理费2.89万元。

同日,消费者与房东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银行政策原因导致消费者按揭购房无法审批通过,双方协商不成合同终止,互不追究责任。也同样在这一天,双方还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我爱我家”在这份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事后,消费者和房东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首付房款及购房定金合计139万元打入“我爱我家”指定的账户。

按揭不成何不退款?

4月29日,消费者得到“我爱我家”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的反馈。“既然按照房产新政不能办按揭了,就应该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返还我们首付房款139万元,可房东和 ‘我爱我家’都不同意。”楼先生说,房东先是同意终止合同但要赔偿2万元,后提出赔偿10万元;“我爱我家”却要房东来杭州,与消费者共同签字,支付相应中介代理费,才能将已打入“监管银行”(即“我爱我家”指定的银行)首付房款139万元返还消费者;而房东并没来杭州处理终止合同的善后事宜意思,理由是现在房价跌得厉害,“如果真要处理房东叫我们去打官司”。

对此,“我爱我家”店长张玉斌解释,造成房款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是银行查出消费者已有多次购房的情况,且至少有二三套住房,责任并不在“我爱我家”和房东。楼先生则对导报记者说,当时他们向银行说明已有1套房子的事实,其他的房子买进卖出已不存在,退一步说,即使没有1套房子,按房产新政规定银行也按揭不了,而“我爱我家”硬是按房东的要求接受房产交易代理。

新政后争议无判例

“官司可以打,但还是以调解为主,希望当事人根据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承诺。”杭州滨江区法院消费法庭庭长叶伟法官告诉导报记者,在她承办的居间房产纠纷案件中发现,大多数房产中介将早已拟定的居间代理合同文本拿给房屋买卖双方签字,而合同文本中却及少、甚至根本没有涉及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可见一斑。

滨江消协律师团成员、浙江逸汀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志宜律师也认为,就目前而言,国内房产新政出台后尚未可参照的房产交易纠纷判例,而一些房产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部分存在不相吻合,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困难;就本案而言,双方既然已在《补充协议》中对“按揭无法审批合同终止、互不追究责任”作了明确,房东再向消费者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房产中介在整个房产交易中明知房产新政已生效实施,仍代理本案房产交易的行为,涉嫌违规操作。

“在房产新政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消费纠纷激增的今天,应充分发挥工商消协职能,有效遏止借房产新政尚不完善之时,大打‘擦边球’进行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开发区(滨江)分局局长沈璞借《市场导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产新政及相关法律法规尚处磨合时期,消费者进行房产交易应慎之又慎;通过房产中介代理之时,一定要看清居间代理合同字里行间中交易双方及代理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房产交易纠纷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据悉,房产新政出台后,滨江消协为一起房产交易纠纷而组织众多部门积极参与协调的形式,在国内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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